保险公司赔103万元 柳州出租车“开门杀”一审判决

2020-11-30 12:41:32 作者: 保险公司赔1

11月27日上午9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法官对柳州出租车“开门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3万元。

案件起因为:乘客未听司机劝阻,在出租车未安全停好车的情况下,执意打开车门下车;结果,车门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手李某如受伤送医救治84天后,不治身亡。11月10日上午,死者家属将乘客李某成、出租车司机阿强、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承保公司北部湾保险柳江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定死者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均应由被告北部湾保险柳江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被告李某成、阿强在本案中,无需就以上赔偿项目向三原告承担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出租车司机阿强辩称,基于其举证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录音,足以证实其对作为乘客的被告李某成已尽到提醒及劝阻义务的观点,法院认为,该份证据亦系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之一。虽然被告李某成系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其未听从被告阿强的提醒及劝阻,擅自在涉案出租车等待红绿灯而并非处于停靠路边的期间打开车门,被告李某成显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亦为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发现场。

但是,阿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对车门具有锁控义务,其对驾乘人员应在不违反交通法规的区域下车的时机,在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力,故阿强确实存在未能有效制止乘客错误行为的过错。较之被告李某成,阿强过错程度较轻微。又由于李某如存在驾驶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的过错,其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阿强承担事故10%的责任,李某如承担20%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因此,被告北部湾保险柳江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生活必需品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共103万元。

对于原告诉请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恒达出租车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原告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