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21日上午,江安县人民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欧某某犯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零二零年十月3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携女儿在江安县怡乐镇乘坐中型客运班车。之后,客车抵达被告人欧某某下车的留耕镇三块站后,欧某某未下车并提出在前面路口下车,客车持续向前行进,然后,欧某某叫驾驭员泊车,驾驭员黄某泊车后,欧某某又提出还要往前。此刻,驾驭员黄某便劝其下车,并奉告前面是弯道不能泊车上下乘客,欧某某称心生不满,与驾驭员黄某产生口角。为将客车逼停,欧某某随即上前抓扯正在驾驭车辆的黄某的右手臂、上衣,导致客车违背行进路线并紧迫避险制动,致驾驭员黄某颈部多处被抓伤,衬衣被抓破。随后,欧某某被同车乘客和售票员阻止。案发时车内有司乘人员16人,车速每小时约50公里。
法院以为,被告人欧某某对正内行进且载有10余名乘客的客车驾驭员采纳拉拽手臂、颈部的风险办法,导致客车内行车道上紧迫泊车,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依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损害性,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公共安全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保护公共安全不仅是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生命安全担任,也是全社会一起的职责。江安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打击损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为公共安全供给有力的司法保证。
来历:江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