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改判死缓 被告曾5判死刑1次无罪

2020-12-23 11:18:31 作者: 安徽少年沉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成心杀人再审案揭露宣判,确定左德刚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成心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议履行死刑,延期二年履行,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7年2月25日上午,周杨尸身在安徽省颍上县江店孜镇原区政府共用厕所粪坑内被发现,经判定系颈部损害致机械性窒息逝世。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犯成心杀人罪,被告人左德刚等五人犯偷盗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案历经法院屡次审理,其间,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不予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定。二零二零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定,以左德刚犯成心杀人罪现实不清、依据不足为由,吊销原一审判定对左德刚犯成心杀人罪的科罪量刑,以左德刚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犯成心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害人母亲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述。一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零年7月6日立案复查,以为原判定确有过错,依职权提起再审,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于二零二零年8月5日作出(2020)皖刑监8号再审决议,对原审被告人左德刚成心杀人案进行再审,于十一月2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7年1月13日晚,原审被告人左德刚因置疑被害人周杨偷盗其网吧的空调外机,邀请同案人陈永宣、杨士庆在颍上县江店孜镇汽车站一同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到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将周杨带上车行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邻近泊车,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周杨下车,左、陈、杨三人逼问周杨是否偷空调,并对周杨拳打脚踢,杨士庆持木棍对周杨击打。周杨被打后逃至江店孜镇原区政府的共用厕所旁被三人追上。左德刚选用绳勒、手掐周杨的颈部,陈永宣绳勒周杨的颈部,致周杨逝世,后三人将周杨尸身头南脚北抛入厕所粪坑内,乘石某的车逃离现场。同年2月25日,周杨尸身被发现。2010年5月27日,同案偷盗犯刘道胜向司法机关检举了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三人杀戮周杨的现实。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以为,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定关于对左德刚的供述不作为不合法依据扫除的决议正确,应予承认。原审被告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一起成心不合法掠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定以为左德刚等三人施行成心杀人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成心杀人罪,属确定现实和适用法律过错,应当予以吊销。对出庭检察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确定左德刚构成成心杀人犯罪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查左德刚刑事责任的定见,予以采用。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左德刚犯成心杀人罪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本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定确定正确,该判定应予保持的定见,不予采用。本案成心杀人一起犯罪中,左德刚的行为积极主动,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其片面恶性大,且作案手法残暴,结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现有依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当即履行的证明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决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终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