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还把欠条撕毁…法院:照还不误!

2020-12-03 13:21:45 作者: 欠债不还,还

先撕欠条,再毁协议

一番“神操作”后

钱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就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人忙活了半天

还是得连本带息都还上

原告柯某告诉法官,孟某是外地人,为了解决小孩的读书问题,他和妻子就把自己的社保挂靠在柯某经营的托运站名下,并由柯某代缴社保费用。

2016年9月,双方经结算得出,孟某欠柯某社保费32658元。当时,孟某亲笔向柯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明确约定2016年10月30日之前还款。

转眼过去将近三年,眼看着欠款的诉讼时效将至,孟某却依然一拖再拖。无奈,柯某一纸诉状将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履行还款义务。

但在审理过程中,孟某的说法却与柯某大相径庭。

孟某称,他和柯某原本是合伙经营货车的伙伴,柯某垫付的社保费已经和他应得的车辆营利款相抵销,他出具欠条只是为了今后结算作证明用,且该欠条是复印件,不存在原件。

事情真如孟某说的那样么?

经办法官在仔细调查后了解到,涉案的欠条其实是有原件的。

此前,由于双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尚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柯某和孟某在开庭前曾到一个朋友的公司,通过中间人黄某进行调解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后,孟某趁机夺走欠条原件,并当场撕毁,柯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椒江法院遂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柯某和黄某的笔录。

黄某

在做笔录时说:

“孟某说拿柯某的欠条去看一下真假,柯某同意了,之后孟某就把欠条拿走离开了,还把他们两个人已经签好的协议书下半部分签字的地方给撕掉了。”

之后,经办法官又联系到当时在场的张某、聂某夫妇,两人证实了上述情况。

经审理,椒江法院认为,

孟某出具欠条给柯某属实,且欠条对债权人、欠款数目、款项性质、还款期限作了较为明确的记载。结合孟某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将欠条原件夺走导致柯某报案至当地派出所的情况,能够确认孟某欠款的事实。法院依法支持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

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在民事经济纠纷中,一定要注意重要证据的保存。在私下调解过程中,最好等调解协议签订完毕,保存好协议后,再将欠条交给对方。如遇故意毁损证据的情况发生,一定要对突发事件采取报警或其他措施等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