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合同到期,没有及时将房子返还给房主,终究被判返还房子并承当房子占用期间的租金丢失。近来,怀远法院审理这起房子租借合同案子。
2017年7月26日,赵某从某怀远某项目部购买了坐落怀远县新城区房子一套,并于当日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子买卖合同》公证。二零一九年4月1日,赵某向李某租借了上述房子,两边口头约好房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000元。房子租借合同到期后,李某并未将房子腾空返还给赵某,也未付出二零二零年4月1日今后的房子租借费。两边因而产生纠纷,赵某起诉至法院,恳求李某返还房子,并付出房子占用期间的租金丢失。李某辩称,已在二零二零年6月5日将涉案房子钥匙交给项目部,房子退给了赵某,不欠其房租。
法院审理后以为,赵某与李某之间房子租借联系虽系口头约好,但为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依法应予维护。依据赵某供给的依据,法院对李某于二零一九年4月1日向赵某租借涉案房子及至今尚未将房子腾空给赵某的现实予以确定。庭审中,李某自认已于二零二零年5月1日从头租借房子,现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涉案房子,可视为两边就免除涉案房子租借联系达到一致意见,两边的租借联系就此免除。房子租借联系虽已免除,但李某未按约实行返还房子的责任,故其应当向赵某付出占用期间的房子租金。李某辩称已将涉案房子钥匙交给于项目部,因其交给钥匙返还房子的目标并非承租人,且赵某并没有实践回收房子,故其辩称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用。法院遂作出判定,支撑了赵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