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重要通知!电价调整!

2020-12-25 18:38:02 作者: 注意:重要通

依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告诉》(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现就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调整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含两部制和单一制,下同)输配电价按国家发布的规范履行。参与电力直接买卖的电能量商场化买卖(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电网企业按我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售电量付出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其他电量不再付出超低排放电价。

二、下降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两部制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目录电价每千瓦时别离下降3.46分、4.46分、5.46分、6.96分。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目录电价不作调整。

三、拉大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电价价差。将顶峰上浮份额调整为54%(7、8、9月份调整为65%),低谷下浮份额调整为42%。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调整后的电价规范见附件1-3。

四、对挑选履行职业均匀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户,契合电力直接买卖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则参与电力直接买卖,电网企业在直接买卖价格基础上履行职业均匀电价。

五、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履行降价方针,保证降价盈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方针宣扬,活跃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有用办法保证电价方针履行到位。

本告诉自2021年1月1日起履行。履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应省开展变革委(产品和服务价格处)。

审阅:陈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