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褚某某、蒋某和褚某诉被告北京北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三原告诉称:2007年6月19日,他们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40人旅游团的标准安排三位原告和原告的侄子王某到西藏旅游,旅游费用标准为每人3700元。合同约定了旅游路线、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和购物安排等事项。原告依约付款14800元,后王某因病未能成行,被告退还了2600元。
三原告称,到西藏后,他们发现自己竟然是以散客身份旅游,被告承诺的40人旅游团根本就不存在。被告安排的住宿条件非常不好,旅馆墙体发霉,经常停电,伙食也不好;景点严重缩水,本应实地观看的景点,好多都变成了在车上遥望,并且被告指定安排的导游也是黑导游,根本没有导游资格。另外,导游安排购物的时间和次数远远多于游览景点的时间和次数,导游误导原告到日喀则年河工艺品店购买藏药,原告因此消费了12680元,但是购买的药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且被告未开具正规发票。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费12200元;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物款12680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广告并不直接构成合同条款,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退还原告的费用。其他请求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
法律专家的行动建议
本案涉及旅行广告欺诈和合同违约的法律问题。如果旅游广告没有列入合同,不构成合同条款,广告内容不是合同的内容,消费者上当之后很难维权。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列明合同之中,则依合同执行。因此建议: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上的内容是否和广告上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及时沟通。否则一旦签订了合同,就要以合同为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