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经常遭受虐待,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又要求损害赔偿吗?

2020-12-03 20:38:48 作者: 妻子经常遭受

以案释法

2014年冬,范某在家人的安排下嫁给了同村的张某。婚后生下一女取名梦梦。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好,但到后来两人总是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每次争吵张某都会动手殴打范某。今年6月,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范某被张某严重打伤。

范某再也忍受不了了,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的请求,并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损害赔偿。那么,范某可以既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又要求损害赔偿吗?

学法用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都是因一方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此时,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其在主张离婚时,可以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按照我国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范某及其近亲属可以就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范某要求离婚,其在主张离婚的同时,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