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痛失爱女,深圳一母亲认为法院对肇事者判刑过轻,提出申诉

2020-12-04 22:36:34 作者: 车祸中痛失爱

来源:读特

这是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大厅和往常一样,窗口部门有条不紊地运作。刑事申诉检察部(以下简称“刑申部”)的检察官傅力成正准备接收下一位来访群众的材料,当她抬起头与这位来访群众进行眼神交流的一瞬间,她觉察出了来访者不一样的眼神。还没等她反应过来,这位来访群众就递上了一面锦旗,让她有点不知所措。申诉人从送材料到送锦旗,这中间究竟经历了什么?

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今年4月初,宝安区检察院刑申部收到黄女士的申诉书。作为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母亲,她在该起事故中痛失了8岁的女儿。她提出申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判决过轻。该案中,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对于一个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法院的判决是否过轻?

2019年9月2日早上,罗某驾驶的货车与黄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黄女士的女儿当场死亡。不久后,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厘清了有关责任,罗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很快进入到刑事诉讼阶段。

一方面,归案后的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发生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对于逝去的生命还是高额的赔偿,他都感到压力巨大。他希望在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后,再想方设法获得被害人母亲的谅解,争取案件得到最优处理。然而事与愿违,令他完全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理赔。

另一方面,遭到无妄之灾的黄女士本就苦不堪言,女儿的惨死更是让她悲痛欲绝。既要忍受心理的痛苦,又要处理事故引发的各种琐事,黄女士感到心力交瘁。而不懂法律的她,也不知道可以对罗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历了丧女之痛,又迟迟得不到罗某经济上的赔偿和言语上的道歉,黄女士愤怒了!

年年交保,缘何拒赔?

罗某是职业司机,他于2014年购买了这台货车。由于工作需要,他一直把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车辆的保险、年审、营运证都交给该公司办理。一台用来营运的货车,其行驶证却标注为“非营运”,保险代理人理所当然地为该车购买了非营运险,这也为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拒赔埋下了伏笔。罗某未曾想到,每年真金白银购买的保险,在这关键时刻,居然毫无作用。这让他既生气,又无助。保险公司拒赔,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

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交通肇事罪量刑起点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罗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所以这个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就这样草率结案,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就如何妥善办理此案、争取达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听取申诉人、人大代表的意见。

听证会上,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指出案件的办理没有瑕疵。黄女士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三名人大代表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同情黄女士的遭遇,希望检察机关尽可能帮助黄女士渡过难关,让这个家庭尽快从悲伤中走出来。

“被害人在事故中失去了女儿,却始终得不到罗某的道歉和赔偿,这才是黄女士申诉的关键!”听证会结束后,时任刑申部主要负责人的王林说。黄女士的丈夫虽患有精神病,但不符合申请司法救助金的条件。从法理上分析,若黄女士对罗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但罗某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黄女士很有可能会面临生效判决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况。这样,事情还是会回到原点。必须寻找该案的另外一个突破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吗?

三家单位,联合出手

必须证明保险公司这一免责条款无效,才能让黄女士获得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金。于是,检察官主动联系宝安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要求该中心协助指派一位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法援律师代表申诉人黄女士对罗某提起民事诉讼。检察官也与律师就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进行多次深入探讨,以寻求法理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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