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12月4日,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女孩在警员目视下溺水身亡的视频引发关注。有网友质疑现场民警救援不及时,也有人认为救援条件不够的情况下,不能苛责警方。
对此,望江警方回应称,已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现场处置民警、辅警停职接受调查。
女孩轻生在警员目视下溺亡,网友质疑救援不及时
网传视频显示,女生已踏入河中欲轻生,水已淹没至膝盖,岸边两名民警上前救援,并向女孩伸出手,此时女生突然跳入深水中,落水后只剩头部露出水面,之后又有3名民警赶到,附近群众高喊:"快点,还有气。"
过程中,多名民警手牵手入水尝试救援,但最终退回上岸。随后有群众跳水救援,女孩已经沉入水底。当救援队将女孩打捞上岸时,其已无生命体征。
这则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有人质疑民警救援不及时,也有网友认为,现场警察可能并不会游泳,救援条件不够的情况下,民警们已经在岸边进行了劝导,女孩入水时,也试图手拉手下河救援,从这一点看来,并不能苛责警方。
律师:法律上警察负有救人的义务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所以在此情况下,法律上其负有救人的法定义务。
如果经过调查,在当时的情况下,警方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实际可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没有积极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时,并且其不作为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则警方可能因其不作为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位在公安系统工作的民警告诉纵相新闻,一般情况下,民警在面这种救援行动时,一定会第一时间出警,恪守的原则是根据现场情况能救则救。但如果有人跳河,也要看具体到场的民警会不会游泳:"一般在接到这种救援报警后,我们会及时通知当地消防,因为消防的设备比较齐全,在救援上也是专业的。"
此外,他也提出,当地民警如果在接警时知道有人是跳河,那出警时是否配备了救生圈、救生衣等装备:"在有这些装备的情况下,警员还是具有一定的救援能力的。"
针对此事,张晓菊也认为,未成年人遇到问题时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论是社会还是学校对此都应加以重视,可开通相应热线以解决心理问题。学样和家长应注重孩子平时的表现,及早发现未成年人的心理波动,做到及时排解,防止悲剧发生。
此外对于警方来讲,是否具备游泳的技能,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有能力去救人也是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也应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救助他人。对此张晓菊建议,应将此项作为警察录用的一项技能考核指标。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曾公布过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民警现场执法过程中当事人自伤自残自杀规定了免责条件:
1. 执法行为合法。执法行为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正当,措施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滥用职权、违法失职的情形。2.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根据现场的情况和条件,对当事人可能跳楼、投水、跳车、自残等危险行为,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3.及时开展救援。当事人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后,及时采取拨打120、警车送医等救援措施。
标准也提出,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非主观因素引发危害结果的,不承担责任。对于紧急情下因判断失误、反应过度造成后果的,应结合当时情境,客观确定民警有无过错、责任大小,不因舆论炒作等外在因素不当或加重追究民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