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28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开庭审理一同交通肇事案子,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荣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36312元。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零二零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覃某荣醉酒后驾驭个人名下卡车行至该县思恩镇供电所前路段时,追尾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形成驾驭人覃某三及电动车上搭载的覃某(6岁)当场逝世。事端产生后,覃某荣下车检查发现被害人无动态,遂驾驭车辆逃离现场。在逃离的过程中,又碰撞了罗某勉停在路旁边的重型自卸卡车,形成了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公安机关捕获覃某荣后经查验,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交警大队确定,覃某荣负该事端的悉数职责,覃某三、覃某不承当该事端职责。
▲公诉机关出庭
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油诉称,因为被告人覃某荣的行为致使妻子覃某三及其儿子逝世,恳求法院判令覃某荣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79572元。除被告单位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补偿原告112000元,已付110000元,余下2000元没有付出,被告人覃某荣应补偿1367572元。
▲线上庭审
环江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覃某荣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醉酒驾驭机动车辆产生交通事端,致二人逝世并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被告人覃某荣的违法行为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承当刑事职责外,还应持续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因被害人逝世,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应得到补偿。
依据被告人覃某荣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及悔罪体现等,按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则,遂作出判定如上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