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宾客十二月十日电 (郭信志 仇春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十日通报,宾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共广西玉林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玉林市原副市长禤甲军纳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定被告人禤甲军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一百万元。禤甲军表明遵守判定,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二零一九年,被告人禤甲军使用担任兴业县委常委、县长,陆川县委书记,玉林市委常委、博白县委书记,玉林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当,在工程承包、项目推动、工程款拨付以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别人供给协助,直接或经过其弟禤兵(另案处理)不合法收受别人送予的资产合计917.6629万元。
图为被告人禤甲军。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另查明,被告人禤甲军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并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现实,还退出赃物280万元和活跃交纳罚金,禤兵也退出了赃物211.5万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禤甲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合计917.66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纳贿罪。禤甲军与禤兵在共同违法中,禤甲军是纳贿违法的授意人,且为别人获取利益系使用其职权施行,起首要效果,是主犯,应按其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禤甲军归案后自动告知查询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现实,属率直,可从轻处分。禤甲军归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分。禤甲军家族代其退出赃物并交纳罚金,禤甲军也乐意将收受的涉案房产、车位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从轻处分。
依据禤甲军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归纳考虑其认罪认罚、活跃退赃等团体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完)
【修改: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