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2021-03-14 15:57:56 作者: 老人“贷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桩有些“离奇”的贷款纠纷案。

案件中,一位69岁的老人李某文被交通银行起诉,要求偿还150万元贷款。证据显示,双方确实签署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银行也确曾放款。但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银行“全责”,老人不用还一分钱

发生了什么呢?

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老人:没有用过贷款

时间回到2012年8月30日,当时交通银行与李某文签订了《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李某文提供150万元个人循环贷款,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同时,双方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李某文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对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交通银行获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

不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李某文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为此,银行将李某文告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在庭审环节,交通银行请求:李某文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李某文按照《个人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自2013年4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6日为746753.83元等。

然而,对于交通银行的偿还要求,李某文并不认可。

据李某文介绍,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只有房产证是真实的,其余所有贷款资料都是交通银行客户经理于某辰背着自己伪造的。其中,于某辰伪造了老人6处签字,伪造了丈夫曾某明签字,伪造了工作证明材料等。

此外,于某辰故意了违反银监会关于申请个人贷款必须由夫妻同在银行专门房间办理签约,且必须留存监控录像、录音的规定,冒充自己向交通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与诈骗犯王某琴直接联系放款、还款事项,并且将贷款打入李某文并不知道也不认识的虚假的供货方、套路贷犯罪分子刘某男掌握的其父亲刘某江的账户。

李某文称,自己没有使用贷款,也没有过还款。交通银行向刘某江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

老人“贷款”150万不还被告上法庭 结果银行被判全责

多份文件签名系伪造

法院查明,在《个人循环贷款合同》“适用于借款人的配偶”处、《最高额抵押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中,均有“曾某明”的签名字迹。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中“曾某明”的字迹与曾某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与此同时,经法院审查,《提款申请书》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受托划款确认书》载明的收款人为刘某江。同时查明,2012年9月4日,交通银行向李某文的银行账户发放贷款150万元,随即将该150万元划入刘某江的账户。

判决书显示,根据交通银行提交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以及《附加协议》,北京写意空间家具经营中心委托公司负责人刘某江代为收取李某文家具款余款150万元,并载明了与《提款申请书》一致的刘某江的银行账户。交通银行以此证明李某文同意交通银行将贷款打入刘某江账户

然而,《附加协议》中李某文的签名经司法鉴定后被认定为伪造。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附加协议》中的“李某文”的字迹与李某文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警方提供的证据也证实了这一点。

2014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民警与于某辰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询问/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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