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需区分三种情形处理:若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则购房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开发商违约不出售该房屋,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开发商与购房人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双方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把定金全数返还。
遇到一房两卖,怎么办?
遇到一房两卖,首先应当考虑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发生一房两卖时,如其中一份合同已办理过户登记,则该房屋所有权由优先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取得。故在现实中当我们意识到自己遭遇一房两卖时,应当第一时间落实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若开发商已经为第三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则购房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应当考虑如何向开发商索赔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此时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等。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解释》中删除了关于一房两卖情形中开发商承担房款双倍赔偿责任的内容,事实上该修订更加切合实际,此前虽规定了开发商的双倍赔偿责任,但往往因数额巨大,鲜少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遇到捆绑销售,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可见,捆绑销售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现实中,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捆绑销售,购房人有权拒绝。若购房人能够证明其所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则有权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买房被第三方收取服务费,合理吗?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开发商委托第三方中介进行销售时,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在购房人未与其他第三方订立服务合同,且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服务费无任何法律依据,开发企业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移给购房人。购房人已经被第三方收取服务费用的,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购房人可以请求第三方返还服务费用。
购买商铺后,承诺返租金 至今未收到租金,怎么办?
购买商铺后,承诺返租金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售后返租”或“售后包租”,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开发商往往以“稳定收益”为噱头,承诺无风险、低风险投资,以此来促成交易。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通常会拿出两个协议,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是《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开发商依据《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返还租金。
那么,《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或返租协议)合法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也就是说,开发企业采取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此种销售模式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并且一旦开发企业不讲诚信或者经济状况恶化,就无法保障购房人的协议约定收益。
如果开发企业售后包租的经营模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即:开发商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则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售后包租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最终购房人的权益就更无法得到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