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丨一波常见消费案例来了 烟台律师给您支招

2021-03-15 12:04:48 作者: 3·15特辑

该健身房通过预收款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履行情况,扣除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后,退还消费者预付款的剩余费用,并且应当支付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确定的预付款利息。

案例四:体验活动中购买商品后找不到销售人员

基本案情:

近日,高新区孙大爷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休闲时,碰到一群自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人员组织的免费按摩体验活动,孙大爷免费体验了按摩椅。最后,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孙大爷花1万余元购买了一张按摩椅,几天后在其他平台看到同款按摩椅只需3000多元,想退货但找不到销售人员。

律师分析:

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秀圆分析,如果确定两款按摩椅品质和用途等各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那老人和该销售人员之间的消费行为涉嫌存在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规定,建议老人向该按摩椅的销售单位要求退货退款,要求销售单位赔偿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如果销售单位拒绝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要求调解,或者向相关单位申诉,也可以向销售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