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丨一波常见消费案例来了 烟台律师给您支招

2021-03-15 12:04:48 作者: 3·15特辑

胶东在线消息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而很多人在消费过程中都遇到过或大或小的烦恼,也不知该如何维权。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上问法栏目特结合网友咨询,选取了多个日常消费中常见案例,并邀请律师“以案说法”,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一:网络直播带货中买到假货

基本案情:

当下网络直播带货流行,但在直播带货飞速发展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芝罘区刘女士在一次网络直播带货中购买了一套做促销的品牌护肤品,可收到货后,刘女士发现护肤品是假冒伪劣产品。遇到像刘女士这样的情况该怎样维权?是找带货主播,找直播平台,还是货物的生产厂家?

律师分析:

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秀圆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根据该规定,当直播带货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品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售后责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为其带货,一般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直接对商品质量负责。但如果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带货,则兼具主播及经营者身份,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

案例二:购买网站域名未标注使用期限

基本案情:

莱山区消费者小吴曾在某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了公司网站设计套餐,并支付了899元,该套餐详情中明确写明包含“域名一个(可任选)”,后来这家淘宝店就为小吴开通注册了网站域名。小吴购买了网站后,在此域名上投入了大量心血和成本进行建设。直至2020年12月,小吴突然收到邮件通知称其网站域名即将过期,需要每年续费500元才能正常使用。小吴询问淘宝店家时,店家这才告知小吴花费899元购买的域名只有一年的使用期限,店家以此为由收回了小吴的域名使用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吴将淘宝店家告到了法院。

律师分析: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淘宝店家在商品详情中并未标注域名的使用期限,也未注明续费所需花费的金额,商品介绍在字里行间诱导消费者使其认为其购买的域名是永久有效。店家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告知义务,并且存在明显的欺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店家需要向小吴赔偿三倍商品价款以及因域名无法使用给小吴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购买预付卡未使用完店铺关门

基本案情:

莱山区张女士在小区附近的健身房储值5000余元办了一张五年预付卡,有一天张女士去健身发现健身房已经关门,并且也未提前通知,张女士的储值卡才使用了不到一个月,拨打商家电话也无法接通。

律师分析:

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秀圆分析,近年来,企业因转让、停业、倒闭等自身原因停止服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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