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详细了解了,汤女士的观点后,认为她的质疑还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作为度假旅游的发起人、组织人,黄先生需不需要对旅行活动参与者的安全负责。因为在以往的案例中,组团出游过程中,参与者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旅行活动的组织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黄先生的行为是否应该归于此类呢?专家分析后认为,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能混淆。本案是出行过程中的交通事故,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经过合议庭讨论,3月12日下午,崇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黄先生支付原告49万余元赔偿款,鉴于其好意同乘,酌情减少5万元。同时,法院认定,黄先生先期支付的15万元费用,也是赔偿款的一部分,在需要支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他要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32万余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钱浩明 实习编辑:刘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