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一条有关“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名工人在高炉边,徘徊许久后纵身跃下。
包钢34岁职工跳入高炉钢水
官方通报:怀疑与证券亏损、无法还债有关
3月30日凌晨4点,包钢集团通过官方微博对员工死亡一事发布声明,声明称,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
声明表示,该员工系包钢钢管公司炼钢工。2021年3月24日夜班当班时失踪。钢管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经调取后台监控录像,显示王龙于3月24日22:54在7号转炉挡火门处先将安全帽及手套扔下渣道,随即跳入渣罐身亡。目前,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已排除刑事案件,系自杀。市应急管理部门也认为不属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声明还提到,据工友反映,王龙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通过证券公司购买期货和股票,仅3月24日当日交易就亏损6万多元,怀疑其自杀与亏损数额较大、负债过多、无法偿还有关。
包钢集团官网显示,公司于1954年成立,经过6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稀土工业基地和我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目前公司旗下拥有“包钢股份”、“北方稀土”两个上市公司,资产总额达1800亿元以上,有在册职工4.8万人。
据天眼查app显示,内蒙古包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为倪鑫,经营范围包括普通中型钢材轧制;锻造;热扩无缝钢管的生产及销售;冷拨、热轧无缝钢管的生产及销售;钢材、建材、无缝钢管、稀土产品的销售;机械加工等。
股权方面,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包头市普特钢管有限公司持股40%。
从二级市场来看,本次事件对包钢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价并未造成明显影响,截至收盘,包钢股份收涨3.16%,报1.63元。
最新的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包钢股份去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亿~4.55亿元,同比减少31.88%到47.60%。
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那么此次事件中,员工在单位死亡,这种情况是否算工伤?企业是否需要担责?
对此相关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或者即使不在单位但确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也属于工伤。但并非所有在单位发生的伤害都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员工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企业不承担基于工伤,工亡衍生的责任。
律师表示,虽然无法获得工亡赔偿,但自杀行为属于非因公死亡,家属可以结合各地的具体规定要求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
包钢员工的二次“死亡”
“炼钢炉几千度的高温,这该有多大的勇气?这心里是有多苦,多大的压力?”包钢员工的悲剧发生之后,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网友纷纷对该员工的遭遇表示惋惜。
在声明中可以看到,公司选择公示出了员工的具体姓名,而并非以“王某”的形式通报。此外,声明通过工友的反映描述出了该员工自杀的具体原因,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购买期货股票,甚至具体到亏损的日期和具体数额。
对此有网友表示,整篇通告都是尽力撇清死者的错,和企业没关系。虽然事实也是和企业无关,但只看到了公司冷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