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正在修订进程中,已经公布的修订稿中对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做出了类似Insurance Act 2015的规定,将“被保险人已经告知的信息足以使得保险人意识到需要进一步询问相关情况的”内容排除在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范畴之外。最终定稿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综上,依现行法律下,无论英国还是中国对告知义务的违反依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后果,所以无论投保船壳险还是保赔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切不可轻视投保前的充分交流,或者妄图欺瞒重要信息以获得较低费率,避免在标的受损时无法得到保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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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rterv.Boebm,(1766) 3 Burr 1905,1909
[ii]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 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 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 生有影响的除外。
[iii](2008)津高民四终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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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王凤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