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开庭至2020年8月25日最后一次开庭。
苗向东到庭作证,2003年至2018年期间,陆克在他的中餐馆打工,并且提供吃住。工作之初,陆克月薪为6200美元,2005年后涨到月薪7700美元。此外,陆克还经常收到一些顾客给的小费。
据其介绍,为了保障员工财产安全,苗向东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具了保险箱。在把现金带回中国之前,陆克一直将钱存放在保险箱内。保险箱需要两把钥匙共同开启或上锁,这两把钥匙分别由苗向东和陆克保管。也正是因此,在2003年至2018年的15年间,陆克每次托他人往回带钱时,苗向东都在场。
据苗向东回忆,至少有8人曾帮陆克往国内带钱。仅苗向东就曾三次帮陆克往国内带钱,合计带回现金29万美元。
在第三次帮陆克带钱时,苗向东曾来到吉林省长春市陆影的家中,“我看到他二姐家住的房子非常小,我与她开玩笑‘给你这么多钱怎么不换大房子’,他二姐说‘这钱都不是我的,都是我弟弟的钱’。”苗向东在庭审中称。
苗向东称,曾多次与陆克探讨收入的保管问题,陆克告诉他:“放到我二姐那里保管我最放心,我最终就想回到中国国内养老。”
除老板外,曾帮陆克带过钱的亲属也一一出庭作证。据悉,因陆克大姐的女儿在美国定居,所以大姐一家经常往返美国看望女儿,也曾多次帮陆克带钱回国。陆克大姐的儿子、女婿证实,其一家共计帮陆克带回98万美元。据判决书显示,经调查证实,上述证人出入境记录的时间,与陆影换汇存款的时间相吻合。
庭审中,陆克的弟弟陆某证实,每次陆克往国内捎带美元,都会打电话把数额告诉他。另一边,二姐陆影将美元换成人民币存到银行之后,也会把存入人民币的数额、总额告诉陆某。“我每次就记个数,只要两个总数对得上就行。”陆某说,根据他掌握的信息,陆克带回的钱总额为1180万元人民币,曾经取出过500万元。
上述亲属还证实,陆影夫妻系下岗职工,二人收入微薄,无大额存款收入的来源和可能性。
▲3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姐姐名下666万元存款归属弟弟所有。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院判决姐姐名下存款全归弟弟所有
在庭审中,然然的爷爷王某提出质疑:陆克把用于养老的全部身家交由他人保管,却不留任何书面凭据,令人匪夷所思。
在法庭上,陆克确实并未提供款项合法来源、现金的交接手续、保管财产书面协议等直接证据。每一笔款项仅有的证据就是一个人证,而且现金都被包起来封好后才交给中间人,因此证人并未亲眼见过自己带回多少美元,均是来自于陆克的陈述。同时,证人几乎都是陆克的亲属或合作多年的老板。证人们称,在美国像陆克这样的人有很多,他们没有美国绿卡和工作许可,而这是在美国居住和办理银行业务的必需手续,所以他们都是通过亲朋好友捎带现金的方式把收入带回国内。
法院认为,基于陆克与陆影的姐弟关系,由陆影代陆克保管财产符合中国人的处世习俗、亲情关系,没有保管合同不代表没有保管事实存在。而在然然的父亲将最知案情的陆影一家三口杀害后,再让陆克举证保管行为存在,实属勉为其难。
同时,在法院查封相关账户期间发现,除王某提取的573.6万元外,陆影另在其他账户中有存款、基金共计93万元,合计查询到陆影名下存款666.6万元。
法院认为,陆克在起诉时请求返还的数额680万元,与法院经过长时间调查所了解到的陆影名下的存款及理财产品金额666.6万元基本吻合。而王某则是通过其他手段,逐步获得陆影名下的个人信息。综合以上分析,陆克所举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个人财产交与陆影代为保管的事实,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然然与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立即返还陆克在陆影名下代为保管财产573.6万元。陆影其他账户中的存款、基金共计93万元,均为陆影代保管财产,全部归属陆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