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迁移户籍时,不变更身份证号,张群英的证件号被变更,或是为再留有一个户籍。
就张群英的顾虑,付建解释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冒用他人信息代替签字,对被冒用者而言,其借款合同是虚假的,是无效的,被冒用者对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他提醒,这种“被贷款”未及时还款,在银行系统可能会遗留下不良征信。当个人在向银行借贷、办理信用卡、提供担保等行为时,会受到一定限制。
付建介绍,冒用他人信息,首先要看其冒用期间有无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造成后果轻的,可对其行政处罚。重的,则涉及刑事责任。“若冒名使用他人信息,伪造相关证件,骗过银行的审核进行贷款,冒名者就涉嫌构成诈骗罪”。赵良善则表示,从现有材料看,“张群英”的行为应不构成诈骗罪,“她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且目前没表现出她不愿意还贷款”。
付建认为,鉴于“张群英”的父亲已经去世,其父亲不用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在办理身份过程中,协助其父亲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应当被追责的。本案中,“张群英”对办理户口后的信息不属于自己是明知的,仍继续进行使用,也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