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与人脸识别相关的话题引发热议。今年1月,广东省检察院部署了该省检察机关针对人体生物学特征采集识别系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工作。近日,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就辖区住宅小区违规安装“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一案,召开了主题为“人脸信息识别系统安全监管”的公开听证会。
据悉,这是广东省检察机关首场人脸识别方面的主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7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与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发改局、住建局有关代表展开研讨。街道办事处和群众代表旁听。
今年2月,江海区检察院对辖区所有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系统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至今,江海辖区部分住宅小区的物管先后在住宅小区入口安装“人脸信息识别”的门禁系统,并完成大部分住户的人脸信息采集。
“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属于技防系统,上述小区涉嫌违反《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未向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核、验收,就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系统。同时,小区的物业仅口头告知收集业主人脸信息用于门禁,并在未向业主和住户明示“人脸信息”存储、传输、提供等信息的情况下,就收集人脸信息、电话、住宅地址等个人信息,涉嫌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等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会上,围绕住宅小区使用“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的必要性,个人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泄漏风险,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等问题,参会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达成共识,认为辖区住宅小区违规设置“人脸信息识别”门禁系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共同加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参会的行政部门表示,拟在近期建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联合监督机制,助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检察官表示,“人脸”“指纹”“DNA”属于自然人的生物信息,是个人信息之一,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才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对涉及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系统,应在技术、应用和管理上建立严格的收集、利用、管理制度,防范个人信息和隐私泄露,杜绝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实施不正当利益行为。
法律知识链接:
1.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民法典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检察日报 刘雅 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