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男子故意放火2次!竟是因为...

2021-04-06 14:49:54 作者: 淄博一男子故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然而

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甚至故意放火烧林以泄私愤

近期,淄川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放火案

被告人邱某某以放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20年4月28日,淄川公安分局森警大队接到报警称:

4月27日罗村镇千峪村有人在山上故意放火,

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火灾现场进行勘验。

经过周密侦查锁定嫌疑人邱某某,并将邱某某传唤至罗村派出所。经审问,邱某某如实供述了2020年4月27日下午在千峪村西山上放羊时,因对罗村镇护林员劝其不要在西山侧柏林内放羊行为心生不满,随后在西山南坡和北坡侧柏树林内连续2次实施故意放火的行为。

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两次防火现场总过火有林地面积4.04亩,过火侧柏树共计196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放火罪

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人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提醒大家

一旦遭遇森林火情

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专用报警电话

12119

切勿盲目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