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无罪再判死缓!16岁少年沉尸公厕案主犯为何改判?

2021-04-09 18:36:02 作者: 死刑判无罪再

合议庭综合评判后认为,本案刘道胜于2010年5月27日检举后,公安机关先后对陈永宣、杨士庆、左德刚讯问,进而侦破案件。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前后基本一致,且在犯罪主要事实方面三人供述基本一致,并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石秀建、证人刘道胜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实施故意杀害周杨犯罪事实的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据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左德刚与陈永宣、杨士庆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周杨生命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左德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二审(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认为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改判左德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安徽高院再审判决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保障诉讼权利

不枉不纵守住公平正义

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再审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前,安徽高院两次确定开庭时间,均根据左德刚代理律师的申请进行了延期,充分保障了诉讼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左德刚未提出新的上诉理由,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判认定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针对左德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公安人员对左德刚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意见,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根据左德刚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再审庭审中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有罪供述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后,当庭作出决定,对左德刚、陈永宣、杨士庆的有罪供述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还就再审中公安机关新移送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证鉴字[2020]1337号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再审法院审查认为,该鉴定中的送检毛发来源不明,也无提取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的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左德刚在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大,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那么,为什么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安徽高院认为,此案侦破是在被害人周杨尸体发现3年7个月之后,缺乏直接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证据,且最高人民法院两次裁定不核准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本案现有证据尚达不到判处左德刚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明标准。

但这并不是疑罪,只是没有达到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标准。

安徽高院二审时,将左德刚故意杀人罪从死刑改判为无罪,再审改判为死缓,加重了其刑罚,这与近年来再审案件基本减轻被告人的刑罚甚至无罪的定式,形成强烈反差。尽管再审也有加重刑罚的案例,比如,2003年刘涌案(最高法院依职权提审,改判刘涌死刑)、2011年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2019年孙小果案(云南高院依职权再审,改判死刑,最高法院裁定核准)等,但是,左德刚案从无罪改为死缓,改判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具有指标意义。

不枉不纵是公平正义的坐标,更应是法官努力追求的最高境界。从左德刚案,人们看到了安徽法官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