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贵阳地铁新规5月1日实施

2021-04-12 18:45:02 作者: 禁止使用电子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便溺;

(三)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一)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客保持合理间距;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六)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临时停运措施,确保运营安全。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