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擅自绕开迦某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进行接洽并为该公司进行直播,已经违反了双方在该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故迦某公司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与小梅解除合同。
小梅是迦某公司的主播之一,其擅自离开该司并前往曾经与迦某公司就网络直播存在合作关系的A公司,使得迦某公司不仅失去了与A公司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也损失了为培养小梅而支出的成本。
更严重的是,小梅单方违约到其他公司进行直播,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必然导致相关粉丝的转移,并进一步给迦某公司带来更多用户的流失。用户就是流量,是网络直播当中最重要的经济价值。用户的流失将直接降低原告在直播平台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类似于小梅的违约行为,从长远来看将对直播平台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该罔顾契约精神的行为不值得提倡。
因此,小梅作为违约方,其主张迦某公司实际并无损失,或有损失亦与其无关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
根据协议约定,小梅应向迦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小梅虽抗辩该金额过高,但对此并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对于迦某公司所主张的关于竞业限制追加的违约金50万元,因协议条款中关于该部分违约金约定内容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且迦某公司所提交的关于房屋租赁及装修损失,并不能证明系其因本案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能证实其实际损失超过了法院所支持的违约金100万元,故对其该另外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确认迦某公司与小梅签订的《艺人网络合作协议》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小梅向迦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驳回迦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小梅提出上诉,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未解除合同跳槽违背诚信原则
直播平台与主播在签订协议时,通常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以维护合同交易、预防违约,如果主播在未与直播平台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跳槽前往曾经与直播平台存在合作关系的公司进行直播,直播平台不仅失去了与其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且随着主播跳槽导致的粉丝转移,将进一步给直播平台带来更多用户的流失,甚至直接降低直播平台的市场竞争力,直播平台为培养主播而支出的成本也全部为对方作了嫁衣。因此,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构成违约。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违约金。同时,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严格遵守。但合同自由并非绝对,需受合同正义原则规制。是否调整违约金数额需以违约损失为基础,运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案情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而对于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应由违约方举证证实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题为《主播毁约跳槽,被判赔百万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