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经济如日中天的互联网经济环境下,主播正牢牢占据着直播行业资源的“C位”。一旦优质主播跳槽,极有可能导致直播平台的用户流失、可得预期收益减少。那么,跳槽的主播,要不要赔偿原东家?要赔偿多少?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主播毁约跳槽的案件。
签约主播擅自停播并跳槽,所属公司愤而起诉
迦某公司是从事电子商务直播销售产品的公司, 2019年1月29日,迦某公司与小梅签订《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小梅虽然大学刚毕业,但是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言称自己自带人气。遂双方协议约定:迦某公司为小梅提供第三方平台,小梅在平台上进行直播,同时获得费用;小梅仅有权在该互动平台上进行直播,不得同时在任何其他平台参与直播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活动,一经迦某公司发现,将追究小梅违约责任,小梅应向迦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整等。
2019年7月8日起,迦某公司开始安排小梅为广州A公司的三角衣柜淘宝店铺进行直播。
2020年3月24日,A公司要求小梅到直播间直播,但小梅以“准备回老家养身体备孕生娃”为由提出:“明天不播了,之后我就回老家了”,但迦某公司并未同意。
3月31日,迦某公司与A公司终止了直播合作。A公司在4月2日提出想让小梅当晚为其公司进行直播,迦某公司对此并未同意,但是小梅在4月3日晚开始在A公司进行直播。
迦某公司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小梅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违约金条款50万元。
小梅认为,自己和迦某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迦某公司无打造艺人等服务的能力和资质,完全是利用自己社会阅历浅,无法辨别风险,误导自己签下规避、减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协议应为无效协议,迦某公司提出的150万赔偿款无事实依据。
法院:二者是合作关系,违约应支付100万违约金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小梅具有网络直播技能,能够进行主播活动,而迦某公司能够向其提供直播平台,使其能够进行主播活动,且双方对直播的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双方通过合作活动实现共同收益。因此,虽双方在协议中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费用构成、工作时间及保密条款和竞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未就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做出约定,从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能证实双方存在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之间亦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故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的性质仍为一般的合作合同,双方因此所订立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因迦某公司与小梅所订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故小梅抗辩称迦某公司系以签订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方式掩盖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意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逃避己方作为用人单位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以此主张案涉协议无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虽双方关于竞业限制及其违约金约定的部分条款内容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的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为两年,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合同双方在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若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但小梅以回家备孕为由要求与迦某公司终止网络直播合作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亦不是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协议中所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小梅并未就合同解除与迦某公司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案涉《艺人网络合作协议》并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