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改判无罪一年半后,于方民仍在为冤错案带来的“麻烦事”四处奔走。2002年3月,48岁的于方民出任山东省威海市国土局经开分局局长——高中毕业、村干部出身的他,迎来人生高光时刻。但仅仅过了7个月,他的命运又陡然转折。2002年10月30日,于方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拘。之后,他先后五次被判决、裁定有罪,经历过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经最高法介入由异地法院再审后,最终获改判无罪。
于方民案时间节点
从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于方民用了17年。之后,他又为国家赔偿、追责、落实工资待遇奔波。今年1月,他拿到73万余元国家赔偿金,但至今他的工资待遇等仍未能按规定落实。威海市人社局副局长陈明霞表示,于方民的事情时间跨度近20年,其间涉及很多次改革及工资待遇的调整,应该由多个部门会同协商,拿出方案,一同解决这个问题。喊冤17年获改判无罪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2年6月21日晚10时许,威海市北竹岛村村民李英伟无故逞强拦车,结果被司机驾车从其身上碾过,造成李英伟十根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李英伟的伤势构成重伤。当晚,于方民曾在事发地附近一个餐馆与人聚会,餐后他驾车途经事发路段。当年10月30日,于方民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拘,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7日,于方民被批捕。
2003年5月19日,威海环翠区法院一审判决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坚称自己无罪的于方民,自此走上申诉路。澎湃新闻梳理此案十多份裁判文书发现,此案主要定罪依据为被害人及证人的证言,在主要证据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多次判决在“事实清楚”与“事实不清”之间切换多次。于方民先后五次被判决、裁定有罪,经历过两次发回重审、两次再审。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监字第97号”函,要求山东高院对本案进一步审查处理。山东高院以“(2017)鲁立函字第47号”函指定潍坊中院对本案依法复查。2019年10月9日,潍坊中院再审改判于方民无罪。
潍坊中院认为,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除相关证人证言外,缺乏能够锁定于方民作案的客观证据,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从身陷囹圄到平冤昭雪,于方民用了17年。
其间,于方民服刑1563天。申请350万元国家赔偿,获赔73万余元2020年7月1日,于方民向威海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国家赔偿金共计350万元。其中,于方民请求法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00元;支付医保、治疗费12163.03元。此外,于方民还请求威海中院为他在山东省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2021年1月6日,威海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于方民自2002年10月30日被刑拘至2007年2月8日被减刑释放,其共被限制人身自由1563天。因此,于方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应为541970.25元(346.75元/天)。
于方民主张的双倍工资及休息日、节假日多倍工资报酬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威海中院认为,本案中,赔偿请求人于方民原系国家公务员,因被判刑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失去原职务,考虑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及精神受损的情况,并考量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一千元,威海中院酌情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额的35%支付于方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89689.59元。此外,威海中院认为,于方民主张的维权费用、医疗保险费、住院治疗费、档案托管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威海中院决定给予于方民国家赔偿金共计731659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