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追小偷致其跳河失踪宣告死亡,家属索赔64万遭驳回,法院回应

2021-04-22 09:17:54 作者: 保安追小偷致

“肯定不应该赔啊!”回忆起9年前的那件事,老张语气依然很肯定。

时间回到2012年,老张还在四川乐山某纸厂当保安。一名男子闯入厂里盗窃电缆,他和同事3人发现后一起追赶拦截,不料男子逃到江边,竟放下电缆跳入江中。老张等人立即报警,警方随即组织人员沿河搜索未果……

事发地

由于失踪后多年无音讯,经男子家属申请,2020年4月24日,法院认定当事男子彭某乙下落不明超过6年,宣告死亡。随后,彭某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将纸厂起诉至法院,要求纸厂承担80%的责任,赔偿64万元。

最终,经法院一审、二审,家属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保安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多年来,尽管老张早已换了工作,不再是纸厂保安,但这件事就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他的心里挥之不去。他坚信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害怕家属找他麻烦。2021年4月19日,得知男子家属二审败诉的消息,老张才舒了口气,压在心里多年的这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争议:

家属称其精神失常,保安未及时救助

纸厂则称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担责

“我弟弟精神失常,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甲认为,弟弟是因为纸厂保安追赶才跳进江中,而且当时保安没有及时进行救助,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纸厂一方却表示很冤。当时公司保安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线的彭某乙,虽然采取了制止措施,但仅限于口头警告,要求其停止盗窃,将所盗财物放下。在整个过程中与彭某乙无任何接触,更未采取任何过激行为,并未对他的生命安全构成侵害。

在彭某乙跳江游泳离开后,保安及时报警,因事发地离派出所很近,警察几分钟就到达现场并展开搜寻。纸厂坚持认为自己无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当年参与追赶男子的保安老张表示:“保安追小偷天经地义,合理合情合法。”咋可能因为小偷自己跳江失踪,家属还找来要赔偿呢?

事发大概一年后,纸厂全部搬迁,老张也离开了纸厂。尽管他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也曾一度感到担忧,怕哪天家属再来找他。

判决:

两审均驳回家属请求

法院:保安行为未超必要限度

保安的追赶是否侵害了彭某乙的民事权益?保安未下河救助是否有过错?

2020年11月3日,犍为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安在发现公司财物被盗后,进行追赶、拦截并报警,该行为系公司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助行为,并无不当。保安的行为与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已报警且发现彭某乙水性很好,其自行游泳离开且已报警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并无不当。此外,彭某乙的家属主张其从1990年起精神失常,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保安知道彭某乙精神失常的情况,因此要求保安未对彭某乙施救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后,彭某甲等亲属不服,进行上诉。2021年1月20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前述要件缺一不可。

首先,该公司保安发现彭某乙正在偷窃厂里的电缆线,予以口头制止并追赶,其带着电缆线逃离厂区,保安的追赶行为是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公司权益的一种方式,并无不当。其次,保安在追赶中并未手持武器,亦未采取过激言语或行为,与其无肢体接触,不存在暴力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在彭某乙自行下水游泳离去后,保安随即报警将此情况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亦迅速到达现场并组织人员沿河搜寻。保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没有主观过错,彭某乙被宣告死亡与保安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彭某乙亲属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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