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判词表示,人格是人类独有的、由先天获得的遗传素质与后天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代表人类灵魂本质及个性特点的性格、气质、品德、信仰、良心以及由此形成的尊严、魅力等。
被告人郭某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其通过放置在车上用于定位和监听的手机,得知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根据手机定位找到二被害人。二被害人本应心存负罪感,以免激怒郭某,却在郭某用手机录取二人视频时,二被害人不以为意,毫无愧意,用放任和蔑视的态度,公然挑战被告人的感情和人格尊严底线,给郭某造成了极其严重心理伤害,致使其极度义愤,继而采取不当处理方式,歇斯底里地进行疯狂报复。
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二被害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这种通奸行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彻底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严重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
张某和齐某在被告人郭某发现其二人行为,发出警告并指责后,仍肆无忌惮,继续姘靠。张某从本案的发生到最后的结果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公平分担责任,张某应当对其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根据行为人民事责任方面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人郭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按6:4分担较为妥当。郭某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95339.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请求被告人郭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方面,判决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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