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说,不愿接受残疾人投保,也有自己的难处。一位保险销售经理表示,被保险人分为标准体和非标准体。残疾人因为先天或后天原因,属于非标准体,在购买保险时会受到各类限制。
“企业是要追求效益的,如果一味考虑非标准体人群的保障,必然导致企业亏损,最终影响的是全体客户。”这位销售经理说。
除此之外,由于缺少政策扶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残疾人适用险种的动力不足。尽管早在2016年,国务院就印发了《“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对残疾人实施优惠保险费率,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产品,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包括税收在内的相关扶持措施未能及时到位,影响了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意愿。
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坦言:“我们也想接纳残疾人参投商业保险,但现有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支持,开发残疾人适用险种就意味着亏损。”让“烫手山芋”变成“香饽饽”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为解决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难的问题,不少地区都做了积极探索。
天津市残联联合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残疾人“安康保险”,多年来已经为十多万名残疾人提供意外风险保障;2020年,宁夏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惠及9万多名残疾人;海南省2017年开始就将重度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事项中,每年投入财政资金近千万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解决残疾人参保的可及性问题,政府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同时与保险从业机构加强沟通,多方合力积极探索残疾人保险的“新兴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其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专家建议,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拒绝”行为的监管,同时健全相应投诉机制。
业内人士建议,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将购买残疾人保险服务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更为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
宁夏残联政策研究与维权工作部副主任张伟龙建议,可通过探索政府补助、保险公司优惠和残疾人个体自付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时,最大限度缓解各地财政压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经理孙学涛说,作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补充,残疾人商业保险目前仍处于“待发展”状态。对此他建议,政府要出台政策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升级,开发针对不同残疾种类和残疾情况的新型保险。与此同时,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健康保险公司合作,针对不同残疾人群体设计团体风险保障产品。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原题为《残疾人怎么就成了商业保险的“烫手山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