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警方:男孩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1-05-15 14:45:49 作者: 十岁男孩救倒

事故形成原因为,小潘夜间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刮撞路边行人,其行为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老人没有造成事故发生的过错。小潘未满12岁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等规定,小潘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老人无责任。

十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警方:男孩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小潘的父亲潘某不认可该《认定书》认定的内容,向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理由是老人受伤时因为她自身摔倒及头部着地引起的,小潘不应承担责任;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认定不公正,老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1日,他得到的复核结果为,维持上述《认定书》的认定。

法院判小潘父母赔偿老人9万余元

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

判决书显示,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明确,小潘一方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认定,故判处王女士夫妇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9万余元。

十岁男孩救倒地老人反被讹?警方:男孩负事故全部责任

天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小潘一方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中的结论来对此案进行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2021年4月6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潘一家均不认可交警和法院的认定,坚称当地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错误,老人系自行摔倒,而小潘是出于好心让其母亲拨打求救电话以救助受伤严重的老人,其将申诉。

王女士称,事发地无监控,事发时也无目击证人,她对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书》等有异议,她指出,其中交警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显示的绘图时间比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还要早几十分钟,而自行车的挫划痕在两处材料中也不一致,呈现出划痕15cm和200cm两个不同的数字。

王女士还指出,交警没有测量自行车与老人的距离,并称事发时自行车车头距离老人有两三米远,如此远的距离是不会撞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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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接受交警询问时的笔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女士提供的交警事发后不久询问她的笔录中,交警问她自行车距离伤者有多远时,她回答“没有多远,也就30至40厘米远”。2021年5月,王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当时回答的是30分米至40分米远,被询问时状态不佳,没有仔细看笔录内容就签了字。

交警称自行车上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一致

王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两份她与此案的办案交警谭某对话的录音,其称这份录音是在一审法院下达后,她还是不明白《认定书》中老人系小潘“碰撞”的认定是什么证据支撑的。

录音中王女士便询问谭某该问题,谭某回答称经调查, 从小潘自行车提取的血样与老人血样是一致的;王女士问谭某知不知道自行车上的血是滴上去的还是撞上去的,谭某称不清楚。

王女士认为,交警的认定结论,无证据支撑,而是建立在推理和想象中的。王女士分析,自行车上的那滴血可能是老人被抬上救护车时,滴上去的。而小潘则分析为,事发时王女士曾触碰过老人,因此王女士身上沾染了血,在王女士搬自行车时染在了自行车上。

此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上述两份录音王女士曾在二审审理期间作为证据提交,以证明该《认定书》认定系小潘碰撞老人没有依据。法院认为这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上诉人的目的,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