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有约|“父母欲赠房产给女儿,但不想告诉女婿!”湖北省高院法官做客“市民有约”,专业解答市民家庭“法事”

2021-07-30 00:50:31 作者: 市民有约|“

极目新闻记者 聂丽娟

摄影记者 刘中灿

通讯员 邓昭玲 蔡蕾

实习生 易云鹏

7月29日,烈日炎炎,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市民有约”咨询电话也“热得发烫”,湖北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彭晓辉与市民沟通交流,答疑婚姻家事法律问题。

短短一个半小时,10多位热心读者打来电话咨询,主要聚焦家事纠纷、夫妻财产分割、房屋归属和赡养等法律问题。作为民一庭资深法官,彭晓辉用心倾听,耐心解答,用专业解答化解市民法律疑虑问题。

省高院民一庭彭晓辉法官

86岁太婆咨询生前咋分割房产

法官释法:可以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家住汉口永清街的李婆婆打来电话吐苦水:“我名下有三套房,一套房多年前给了大儿子,大儿子把这套房抛售变现,当年房价不高,没赚多少钱。另外一套面积稍大的福利房,给了小儿子,如今我独居在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里。可能老大觉得我把大房子留给弟弟,待他厚此薄彼,近两年不怎么跟我来往,节假日也不来看我,连重要的家庭事也不参加。”

李婆婆说,自己并不是有意偏心小儿子,作为母亲,手心手背都是肉。她觉得大儿子夫妻俩都是公务员,大孙子学业有成,家境较好。小儿子在外打零工,小儿媳也没稳定工作,于是情感的天平自然就往小儿子那边倾斜了些。但想到房产分割的事情,大儿子竟跟自己这么疏远了,想到这些,她觉得心里特别难受。想来想去,想把名下唯一的房产提前进行分割,多分点份额给大儿子,化解大儿子心中的不快,早点修复他们母子之间的关系。此外,也能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兄弟俩因为房产问题产生矛盾。

李婆婆想咨询,“如果自己在有生之年处置名下唯一这套房产,要完成哪些手续?”

听完李婆婆的讲述,彭晓辉说,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大儿子,还是小儿子,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能认为父母析产不公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无论父母在析产的过程中,是否做到一碗水端平,于情、于理和于法,两个儿子都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要在生前处置房产的问题,是很多老年人面临的共性问题。随着国家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有些老人忌讳生前立遗嘱,导致身后亲人之间产生矛盾。”彭晓辉建议李婆婆,应由社区出面,把两个儿子以及家人召集到在一起开“家庭会议” ,大家都谈谈自己的想法。至于如何分配名下房产,李婆婆可以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对自己的房产自主进行分配。民法典修订后,遗嘱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发生死亡后才能开始发生继承的事实,即使李婆婆在生前去立遗嘱,也不影响老人的居住,还能让儿子们彼此都安心。

父母想把房产赠与已婚女儿

法官释法:最好让女婿知晓避免家庭矛盾

“我想把我的房子过户给我的女儿,她已经结婚了,但只想把房产过户给她一个人,请问我在房产过户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来自武昌区的吴先生打进咨询电话道。

“首先请问下,这是您一个人的房产吗?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彭晓辉耐心询问。

“婚内财产,我们夫妻俩思想统一,过户给女儿!”热线现场,话筒那端,吴先生的妻子也在一旁补充。

彭晓辉解答说,如果夫妻俩,只是单方面将房产赠与女儿一个人,要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然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房产过户完,就成为女儿婚后的个人财产了。“但是我还要提醒您一点,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最好在签订赠与协议前,与女儿女婿通过个气,特别是让女婿知晓。”有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的彭晓辉认为,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时,法官要着力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既从法律层面解决纠纷,又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情法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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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