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因原告马某在诉讼中提供了购买的车辆维修费发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马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0年11月,马某驾驶其“夏利”轿车与某公司的轮式工程机械车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1年1月,马某便在某汽修厂购买了1.7万余元的车辆维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开具了维修清单。2021年6月,马某持维修发票和清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核实证据中发现车辆受损情况与维修清单不符,加之“夏利”轿车本身老旧,车况较差。为查明案件,承办法官到出具发票和清单的某汽修厂进行核实,发现该“夏利”轿车竟停放在该厂,并未维修。
经调查,马某通过支付税点的方式购买了该汽修厂增值税普通发票及维修清单。庭审中,马某承认了自己车辆未修及购买维修发票、清单的事实。后为查明车辆受损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评估,经鉴定车辆因维修产生的配件费和工时费合计为5500元。本案审理后依法调解进行了处理。同时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某汽修厂虚开增值税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监督管理。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