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为此,《人脸信息规定》明确,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即使小区加装了人脸识别系统,还是要保留其他替代性验证方式,快去找你们小区物业商量,换个验证方式吧。
第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信息那么重要,刚才又说了那么多禁止、限制使用人脸信息的情况,那么是不是人脸识别一律不能用了呢?
当然不是了。《人脸信息规定》列举了允许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几种情况,包括:经过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紧急情况所必需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在公共场所使用的、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等等。
为了避免对信息处理者课以过重责任,妥善处理好惩戒侵权和鼓励数字科技发展之间的关系,《人脸信息规定》还明确了不溯及既往的规则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施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PS:《人脸信息规定》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还对举证责任分配、财产损失界定、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等也作出了规定,有兴趣的筒子们,可以关注最高院《人脸信息规定》的全文,好好学习哦!
来源:上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