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飞速发展,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部分领域出现了滥用的倾向。频发的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人格权益事件,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担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脸信息规定》)。
《人脸信息规定》对相关热点问题作出了怎样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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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我们家熊孩子迷上了手机,还时不时用手机刷脸,真担心他的人脸信息会被滥用。《人脸信息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
在此基础上,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一方面,按照告知同意原则,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另一方面,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依法予以从严从重承担责任。
未经你的许可,采编你家熊孩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快去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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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规定》
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 ...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 ...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理者承担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否为未成年人、告知同意情况以及信息处理的必要程度等因素。
小编,前几天我下载的一个应用,要求我刷脸才能使用,我拒绝后居然打不开了。请问这种情况违法么?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影响重大,在告知同意上,有必要设定较高标准,以确保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合理考虑对自己权益的后果而作出同意。
《人脸信息规定》明确了两个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一是单独同意规则,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二是强迫同意无效规则。对于信息处理者通过不提供人脸信息就不给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等方式取得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有些应用程序为了提供产品服务就必须处理人脸信息,那还是要授权滴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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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二)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小编,最近我们家小区门禁改造,加装了人脸识别系统。可是我不喜欢刷脸进门,能让物业给我换个其他验证方式吗?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最高人民法院调研中发现,群众关心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集中在强制“刷脸”的问题上。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了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