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法院 浙江法制报 今天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但在嘉兴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里,肇事司机明明一直留在现场,最终却仍被认定为逃逸,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经海宁市法院一审、嘉兴市中院二审的这起申请撤销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案,给广大司机敲响了警钟——法律面前,别耍小聪明!
去年8月的一天凌晨,金某驾车沿嘉兴某小区内的匝道行驶时,与张某停于车位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金某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早晨,张某来到事故现场后发现自己的车辆被金某撞坏,于是报警。此时已距离事故发生过去了3个多小时。交警到场后,发现金某涉嫌酒驾,金某自己也承认事故发生前曾喝过酒。但现场呼气测试和随后的血检均显示,金某体内虽检出乙醇成分,但并未达到酒驾标准。之后,交警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某驾车疏忽观察,未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报案、逃避调查,属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罚款1800元,并扣留驾驶证,记12分。
金某不服该处罚决定,于是将嘉兴交警支队诉至海宁市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某认为,此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且事故发生后,自己一直未离开现场,直到交警到达,随后自己也配合调查、验血及制作笔录,没有隐瞒、误导交警调查。虽然自己的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分,但含量并未达到20mg/100ml的酒后驾车标准,交警不能据此就主观上臆断自己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自己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金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逃逸”呢?海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且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情况下,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金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在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为了逃避可能因酒驾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在自己明明具备立即报警、保护现场的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却始终未履行主动报警的法定义务,也未试图主动联系对方车主张某,直至张某发现事故。由于整个过程长达3个多小时,导致交警介入时,已不能即时了解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也无法完全掌握导致事故的其他主、客观因素,对事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甚至行为性质的定性均有可能产生影响。另外,截至交警到达现场调查取证时,金某血液中仍有乙醇成分,也印证了事故发生时金某客观上处于酒后驾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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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金某的行为系以“时间”换“空间”,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上又存在拖延报案时间、逃避调查,试图隐瞒事故发生时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最终,海宁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金某不服,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上诉,嘉兴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宁市法院承办法官表示,鉴于道路交通实践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对“逃逸”的理解不能仅从字面上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找人顶包等常见情形,而应参照相关规定的条文释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逃离现场、隐瞒事故发生真实情况,不履行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配合调查等行为。如两者兼有之,则应当认定为“逃逸”。
来源:宁波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