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对于秘密窃取之“秘密”的认识,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同样莫衷一是。若认为行为人以自以为不为被害人所知的方式侵犯财产仍然属于秘密窃取。例如,深夜入室盗窃,行为人经观察以为房屋主人仍在睡觉,但其实房屋主人早已被惊醒,只是基于人身安全考虑而假装熟睡,行为人继续取财的,仍旧可以认定盗窃罪。那么,此案当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
若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抢夺罪与盗窃罪为对立关系,抢夺罪要求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盗窃罪要求秘密窃取,这里的秘密窃取仅作的理解,即行为人认为是秘密,客观上也是秘密,任何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都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抢夺罪。那么本案将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夺罪论处。
侠义
综上,无论李某最终以哪种罪名定罪,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因此,笔者最后告诫大家,同时也警醒自己,侥幸逃费的心理不可有,贪图小利可能会自毁前程。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