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车过ETC逃费158次,耍小聪明或面临牢狱之灾

2021-08-05 13:25:01 作者: 蹭车过ETC

编辑:郭星星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出入口往往装有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这给我们的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然而,总有一些自作聪明的人钻空子。这不,刚被警方抓获的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近日,四川高速公安接到报警称,一辆白色轿车跟车冲关逃费,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将驾驶人李某抓获。经查,李某通过进站拿通行卡、出站跟车逃费的方式,在多条高速公路上偷逃通行费158次,金额高达7300余元。该案目前已终结,李某被移送起诉。

此事件一经发布,便引起网友疯狂调侃:

·这是个省钱小能手啊,别以为他只省了7300,算算等他进去之后,衣食住行能省多少,为他点赞。

·车技不错。

·为了一点小利坏了自己一辈子!值吗?

·聪明过头了。

·开起车交不起费?其实就是坏吧!

有些网友则直呼“大快人心”,并直言曾经遇到过这种事情,给自己带来了诸多麻烦。为了占些小便宜,最终却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这偷鸡不成蚀把米的行为,代价极大。蹭车过ETC逃费行为侵犯了哪些法律呢?其性质如何?目前该案被移送起诉,最终会被判什么罪呢?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以目前掌握的信息为事实依据,分析李某将会面临什么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第五十七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对跟车逃费行为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从该规定中可以分析出,“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行为的外延较广,所以跟车逃费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如今,李某已被移送起诉,就证明我们的推论是正确的。

跟车逃费行为性质认定

对于跟车逃费行为性质定性,在学界中存在分歧,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寻衅滋事、盗窃、抢夺及无罪等四种观点。

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跟车逃费行为破坏了高速公路正常的运行、发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

2.盗窃罪。持盗窃罪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逃避支付高速通行费等财产性利益,使高速管理部门受到实际损失,自己获得利益,符合盗窃罪的要件。

3.抢夺罪。有学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且跟车逃费行为具有“公然性”的特征,应构成抢夺罪。

4.不构成犯罪。跟车逃费行为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李某驾车通行和高速路收费站的收费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不按合同规定交费,属于恶意逃债的民事违约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违约责任,不应纳入刑法规制。

笔者观点

该行为应构成犯罪。若跟车逃费行为仅为一两次,情节显著轻微,可以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必受到刑罚处罚。但是本案中李某利用出站跟车逃费等方式,在多条高速公路上偷逃通行费158次,金额高达7300余元,其行为较为严重。行为人基于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恶意实施多次逃费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

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案缺乏“强拿硬要”的特征,通常将“强拿硬要”理解为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而案件中的李某行为较为平和,并未表现出“强拿硬要”的特征。再者,寻衅滋事罪起源于流氓罪,大众对于流氓行为的认识无非是打砸抢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等。而跟车逃费行为显然不具备“流氓”的特性。同时,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一直被人诟病,认定寻衅滋事罪应谨慎为之。因此,认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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