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火灾引发财产受损 诉前调委会调解纠纷

2021-08-05 13:57:30 作者: 【我为群众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结合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有:①财产损失、②施、③修复、④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⑤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⑥实物赔偿等规定。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赔偿一致意见,李某分别给潘某、王某、张某、马某、刘某、龚某出具了5月31日因无证违规操作电焊引发火灾造成潘某等五人财产损失赔偿认定证明320万元和龚某财产损失赔偿认定证明44万元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调委会多次调解,确定了李某与潘某等六人财产损害赔偿数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应当承担此起火灾引发损害的赔偿责任。

4、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是一起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案件 ,火灾面积大,涉案人数多,赔偿数额较大,依据潘某等六人诉前调解请求,李某需提供担保人。调委会依当事人申请,与李某之子李某某见面沟通,从减轻其父亲李某赔偿压力方面和今后按期履约考虑,耐心细致地再次向李某父子释法, 最后李某某自愿作为担保人。以此潘某等六人为李某今后赔偿能力悬着的心放下了。

通过梳理症结,添加担保人 。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调解氛围。调解员董卫江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意见。调解员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

【调解结果】

经过调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做矛盾双方思想工作,从“情、法、理”三方面入手,对矛盾双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共识:一、李某自愿在2021年8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潘某财产损失50万元。二、李某自愿在2021年8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财产损失65万元。三、李某自愿在2021年8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龚某财产损失30万元 ,双方再无纠葛。四、李某与张某、马某、刘某达成分期付款。(1)李某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张某支付赔偿款50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赔偿款550000 元。李某若未按上述的约定期限支付赔偿款,即任何一期违约,自愿按照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9连5.31火灾损失价值认定的320万元中张某其占有的出资相应份额863400元进行赔偿(除去已赔偿的数额)。当事人李某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担保人李某某对该损害赔偿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李某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马某支付赔偿款20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马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赔偿款5万元。 李某若未按上述的约定期限支付赔偿款,即任何一期违约,自愿按照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9连5.31火灾损失价值认定的320万元中马某其占有的出资相应份额305000元进行赔偿(除去已赔偿的数额)。当事人李某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担保人李某某对该损害赔偿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3)当事人李某自愿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0000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赔偿款25万元。 李某若未按上述的约定期限支付赔偿款,即任何一期违约,自愿按照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9连5.31火灾损失价值认定的320万元中刘某其占有的出资相应份额305000元进行赔偿(除去已赔偿的数额)。 当事人李某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担保人李某某对该损害赔偿自愿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双方并于7月27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当日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2021年7月29日经该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下发了裁定书。至此,一场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落下帷幕,潘某等六人给李某均出具了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