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随着矛盾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因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一三三团调委会主持下调解成功,避免了事态升级恶化,有力维护了团场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16时10分许,被申请人李某在133团9连自建彩钢板房内无证进行电焊作业时,因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波及相邻的申请人潘某与王某、张某、马某、刘某等五人合伙购买的2台7660型约翰迪尔牌采棉机、采棉机库房、采棉机配件全部烧毁,以及申请人龚某购买的2台约翰迪尔牌拖拉机和车库、配件等物品全部烧毁。后经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下公消火认字〔2021〕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16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133团9连职工李某自建彩钢板房内配电箱。起火原因系李某无证进行电焊作业时,造成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造成2台约翰迪尔牌采棉机、2台约翰迪尔牌拖拉机和自建彩钢板房等物品全部烧毁。由于李某仓库着火引发了大面积火灾,潘某等六人财产损失惨重。之后,鉴定部门对潘某等六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他们共计损失四百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潘某等六人认为李某作为仓库的所有方,在自己自建的仓库内违规电焊作业,导致仓库失火,波及了潘某等六人 。李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多次协商。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损失惨重的等六人向诉前调委会求助。请求第八师一三三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诉前调委会调解员董卫江、乔青梅了解情况后,通过梳理案情、走访调查、整理证据,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于7月25日召集双方到一三三团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调委会为防止因火灾引发的纠纷升级,首先着力安抚潘某等六人的情绪,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劝导工作,宣传和谐邻里,互谅互让等文明新风。二是让李某充分意识到这次火灾的严重性和应承担的责任 。
调解中,李某能够对此次突发事件给潘东胜等六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表示抱歉,并答应给予一定的赔偿。调解员董卫江看到李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又继续做潘某等六人的思想工作,随后让双方当事人到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潘某等六人看到了李某的难处,而李某的良好态度也得到了潘某等六人的认可。
证据梳理方面,依据新疆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下公消火认字〔2021〕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16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一三三团9连职工李某自建彩钢板房内配电箱。起火原因系李某无证进行电焊作业时,造成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造成2台约翰迪尔牌采棉机、3台约翰迪尔牌拖拉机和自建彩钢板房等物品全部烧毁。及鉴定部门对潘某等六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损失四百柒拾万元。本案是因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火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火灾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问题 ,调委会准确归纳了这两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焦点无异议。
调委会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调解。考虑到调解时间紧迫,六人中有人情绪不稳定,为确保调解顺利进行,调解委员会开展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调解方法,依法对李某及潘某等六名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宣传与德治教育 ,促使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纠纷,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因此核定火灾损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职权范围,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核定火灾损失的证明材料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