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瑞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0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将李某派遣至B公司工作。2019年5月15日7时许,李某在B公司工作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后经查询,A公司从网上为李某申请社保(五险一金)增员的申请操作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时31分。之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起事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当地社保中心却拒绝向李某支付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当地社保中心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待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事发生之后,很多网友表示该公司也太倒霉了,员工第一天上班就猝死,其中也有的网友提出疑问,比如,“死亡事件虽然发生在社保缴纳的前几分钟,那么,社保缴纳是按分钟算还是按天算?”,还有“公司是不是看到李某死亡才立马缴纳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再比如“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究竟是什么”等等。关于网友的疑问,在下面的案件分析中,都会涉及到。
回到本案中,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三级法院裁判统一的均未支持A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呢?
在分析本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社会保险大致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体系是指现代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其劳动生涯和整个生命周期不受必将遇到的种风险连累和折磨而从整体上作出的统一设计。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本案,李某发生工伤时,A公司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李某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所以,A公司不具备请求社保中心支付李某工伤待遇的时间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那么,在本案中,公司的诉请是否属于“新发生的费用”范畴?
根据法院的裁判理由,李某是在入职后第一天死亡的,死亡时A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新发生的费用”范围。
最后,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那李某在上班第一天就猝死到底应该谁负责任?这又是另一个问题,员工在岗位发生猝死事故是否可以构成工伤?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在以后的法律分析中再做解答。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