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指引49】强奸罪

2021-08-06 23:22:07 作者: 【证据指引4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强奸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强奸所做的准备;

(3)拟用强奸手段;

(4)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2)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①暴力胁迫;②诱骗;③利用醉酒;④药物麻醉;⑤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和经过。

(3)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接触情况。

(4)实施强奸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体貌特征。

(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如致伤、致残、致死等)。

(6)强奸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奸淫他人的目的);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情仇、报复、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强奸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方位、过程;

(2)作案手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3)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4)犯罪嫌疑人强奸后的具体语言及动作、犯罪嫌疑人的去向;

(5)受害人对性侵害行为的态度、其他在场人员等;

(6)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7)受害被强奸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目击人、知情人、被害人家属,调查了解: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情况;

(3)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

(4)强奸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5)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被害人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等;

(2)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毛发及其它物品;

(3)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实施所使用的铺垫物、擦拭物;

(4)作案工具(麻醉品、避孕套等)。

2、痕迹物证。包括:

(1)从受害人体内提取的精斑、分泌物、血迹;

(2)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痕迹等;

(3)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争执过程中,双方身体留下的血迹、抓痕、齿痕及其他伤痕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受害人被强奸后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对尸体、活体、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被害人死因等的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3、物证技术鉴定。包括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齿痕等)鉴定、文检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强奸现场、其他场所、抛尸现场等)。包括:(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前现场的条件(变动现场、原始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现场尸体(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精斑、指甲内残留物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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