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男子欠钱想“逃单”,执行干警: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2021-08-13 21:55:40 作者: 宁夏一男子欠

尊重判决 履行承诺

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不得有逃避 抗拒执行的行为

但是总有那么一些人

总想着用各种方法躲避执行

近日

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

就遇到了这样一位被执行人

在接收到执行通知后

与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

想方设法躲避法律义务

具体咋回事呢

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彭阳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案,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海某乙欠海某甲货款4万元未付,海某甲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海某乙不主动履行,海某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海某乙仍不履行,却与执行干警玩起了“躲猫猫”,想方设法躲避法律义务。

令执行干警疑惑的是,海某乙经营牛场,按常理其应当经常出入牛场才对,为何执行干警多次去牛场寻找都扑了个空呢?原来,海某乙在其家与牛场内都安装有摄像头,通过监控画面只要发现执行干警前去,海某乙就躲避、藏匿了。执行干警将执行过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某甲,并向海某甲释明了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案件执行线索义务的法律规定。海某甲当即表示理解并承诺将尽力提供线索。

8月9日,正在午休的执行干警接到了海某甲电话,称其在一家小卖部内发现海某乙的行踪。获悉该线索后,彭阳法院立即组织干警前往,并成功将海某乙控制。面对突然出现的执行干警,时刻想着“情况尽在掌握”的海某乙觉得有些不可置信。但面对法律的威严和执行干警的训诫,海某乙最终打消了拒执念头,表示因资金紧张无法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可以其养殖的牛进行以物抵债,最终海某甲与海某乙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其养牛场中的3头牛折抵3.9万元,剩余的1千元现场履行,该案当场顺利执行完毕。

法律小贴士

法律小贴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安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