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捕捉45只癞蛤蟆,被法院判刑3个月

2021-08-15 08:43:10 作者: 四川男子捕捉

人们常用“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来比喻一个人没有自知之明,异想天开,但虽然癞蛤蟆吃不到天鹅肉,不过癞蛤蟆很可能会成为人类的盘中餐,尽管它长得丑,可它有大作用,比如从它们身上提取的蟾酥、蟾衣,便是我国紧缺的药材。

中华美食源远流长,从来不会去在意动物的长相,然而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抓癞蛤蟆吃也构成犯罪。

这又是怎么回事?

先来说说发生于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例:

家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塘坡村的郑某某想着抓一些癞蛤蟆给朋友做药用,对朋友而言是一片好意,于是在2020年6月18日晚,忙活了一晚上,成功捕捉到45只癞蛤蟆,心里面那个美滋滋。

想必很多生活在农村的朋友都曾有过这样的经历,大晚上的抄起家伙,就到外面捕鱼、捕青蛙,收获满满。

然而郑某某抓了癞蛤蟆后却摊上了事,因为郑某某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抓了癞蛤蟆,有规定显示四川省每年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而且郑某某是在抓捕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人赃并获,随后45只癞蛤蟆被放生,郑某不仅没了癞蛤蟆,手电筒被没收,还被判了刑。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方式捕捉中华蟾蜍4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45只蟾蜍已放生,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最终,龙马潭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普法时间

非法狩猎罪是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指的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把一、二、三类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划分禁猎区,并按野生动物繁殖期,规定一定时间为禁猎期。只要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的,即为非法狩猎。

而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

(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

(5)非法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

(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很多人肯定纳闷了,癞蛤蟆还成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

事实上,俗称癞蛤蟆的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指的是被收录进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的动物。值得一提的是,像我们熟悉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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