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故意购买过期面包
多次索取赔偿
法院最终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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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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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阶段
徐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不同便利店多次购买过期面包,并用手机录制了购买过程,其在购买过程中及之后均未向便利店提及产品过期之事。此后,徐某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见,该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徐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对徐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在便利店购买的面包已过保质期,便利店在生产厂家有无偿返货的召回制度的情况下,仍将案涉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面包对外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具有主观过错。
虽然,根据徐某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徐某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
因此,徐某要求便利店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涉事便利店退还徐某购买面包价款,并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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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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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法律赋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更严苛的责任,赋于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故二审法院对便利店提出的“徐某的购买行为是不正当的消费行为,具有谋利性质”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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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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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