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粗心开车人财伤 多次调解握手和

2021-08-16 16:40:37 作者: 【人民调解】

“由于我开车时没有注意看周围的行车,造成韦某所开的电动车侧翻受伤,我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2021年8月2日,百朋司法所化解一件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错方李某承认错误,并当场支付赔偿款。

情况原来是这样的:2020年11月30日,李某从成团镇开车回百朋供电所,在路上转弯的时候因不注意看后方车辆,造成同向开电动车的韦某侧翻受伤,后李某立即送韦某到柳江区人民医院治疗,直到2021年1月6日韦某出院,韦某住院期间的费用李某已全部结清,且还给付了韦某20000.0元作为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因后续的康复费用及受伤后存在的隐患,韦某又要求李某额外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官塘村委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于是,李某申请百朋司法所调解。

在了解纠纷事实情况后,2021年6月1日司法所吴剑锋所长便组织双方到官塘村委进行调解,与官塘村委调解主任一同调解做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吴剑锋所长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理由及纠纷的事实情况,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了本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讲解,并指出李某行车不当造成韦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根据相关规定为双方当事人一一核算赔偿数额,但因韦某认为其伤势未痊愈且有可能存在残疾的隐患,因此需要等韦某伤势痊愈并鉴定伤残情况后,才能再次进行调解。在再次调解前,吴所长多次深入韦某家做韦某及家人的思想工作,并确定韦某并不存在残疾情况。因此,在确定韦某伤势痊愈后,于2021年8月2日再次组织双方到百朋司法所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所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再次为双方当事人细心核算李某应当给付韦某额外的赔偿数额,最后,在吴所长的耐心劝导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李某自愿同意额外赔偿韦某的后续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元)整。

一件因行车不当造成他人翻车受伤问题而引发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吴所长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有效的维护了辖区社会安全稳定。

来源:百朋司法所

编辑:桂法瑄

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