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马燕娜)明知正在禁渔期间,郑某、余某、王某三人先后三次携带捕鱼工具自外地驾车至上海松江区黄浦江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将所捕捞的鳗鱼等水产品出售给他人。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今天,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该案是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本市一审破坏环资刑事案件后发生在黄浦江上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图说:作案工具 上海铁检院供图
郑某无业,平日以贩鱼为生,闲暇之余经常去野外捕鱼对外出售。余某、王某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郑某。一来二去,三人熟悉后便经常相约一起驾车去浙江、江苏等地使用自制排钩捕捞水产品。2021年3月中旬上海内陆自然水域正值禁渔期,三人得知后动起了歪脑筋,认为现在上海风声较紧,捕鱼人不多,如果现在去上海捕鱼,竞争压力小,渔获物也肯定不会少。三人携带皮艇、排钩等捕鱼工具趁夜开车至黄浦江上海段水域,踩点完毕后由王某在岸上望风,郑某、余某驾驶充气皮艇将事先准备好的排钩布置在黄浦江上,二三个小时后再收网。捕得渔获物后连夜离沪,由郑某、余某二人将所捕捞的鳗鱼等水产品出售给他人。
今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赶至现场将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郑某等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排钩6组,渔获物近20斤。
“我听说现在上海正是禁渔期,那边捕鱼的人少,咱们过去捞鱼,肯定能赚不少”。这是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时看到的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
经上海铁检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至28日,在本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间,三人先后三次携带捕鱼工具自外地驾车至本市松江区黄浦江段水域,通过驾驶皮艇在黄浦江内放置多组排钩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后将所捕捞的鳗鱼等水产品出售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8600余元。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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