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具体参与人员、妨碍执行的具体过程。
(16)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具体情况: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务、职责;
②同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17)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①致使执行人员人身损害、执行单位财产损失;
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18)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①明知“判决、裁定”已生效;②明知具有执行能力)。
(2)犯罪原因、动机(逃避执行“判决、裁定”)。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证言
1.执行人员的证言。包括:
(1)执行人员的身份、职务、所属单位、执行依据。
(2)判决、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时间、送达情况及文书所确定的具体执行内容。
(3)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裁定”中充当的角色。
(4)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或财产状况。
(5)犯罪嫌疑人接到判决、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具体行为表现(参见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的手段)。
(6)人民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程序及方式。
(7)暴力抗拒执行的,参与抗拒执行的人员、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过程。
(8)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2.其他目击者、知情人员的证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执行能力或财产状况。
(2)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具体行为表现(参见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的手段)。
暴力抗拒执行的,还包括:
(1)人民法院执行或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程序及方式。
(2)参与抗拒执行的人员、体貌特征,作案工具及暴力抗拒执行的具体过程。
(3)暴力抗拒执行造成的后果等。
(三)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执行标的原物。
(2)执行标的转移或变卖后的交换物。
(3)被打砸的执行工具。
(4)被撕毁的执行文书、封条原物。
(5)作案工具。
(6)暴力抗拒执行的,现场遗留物等。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抗拒执行现场遗留的血迹、足迹、指纹、痕迹、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及痕迹照片。
(四)书证
1.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书证。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执行案件立案审查表,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犯罪嫌疑人有履行能力的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材料。
(2)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财产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准不动产、银行存款等)。
(3)犯罪嫌疑人拥有债权、财产性权益的证明材料(合同、借据、欠条、股票、保险、债券、知识产权等)。
(4)人民法院出具的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材料(搜查令、调查令及相关笔录)。
(5)人民法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等材料。
(6)犯罪嫌疑人属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①相关工商登记材料;②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③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④其他相关调查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3.犯罪嫌疑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的书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合同(协议)、产权过户登记。
(2)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交易资金进出记录。
(3)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而下达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材料。
(4)犯罪嫌疑人高消费记录(含POS机签购单)。
(5)犯罪嫌疑人出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