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与原审原告纠纷的简要情况。
(2)犯罪嫌疑人接到判决、裁定的时间、地点。
(3)“判决、裁定”的种类(①有执行内容并生效的判决、裁定;②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犯罪嫌疑人在“判决、裁定”中充当的角色(①被执行人;②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担保人;③协助执行义务人)。
(5)“判决、裁定” 生效的时间及确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
(6)犯罪嫌疑人执行判决、裁定的能力和财产状况(①动产;②不动产;③货币;④知识产权;⑤其他财产性权益等)。
(7)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为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为逃避债务而逃往国外、境外;违反人民法院下达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
②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④其他手段: 煽动或指使他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装备等妨碍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8)采用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手段的具体情况:
①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②财产的种类、特征、数量、价值。
(9)采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收手段的具体情况:①转让财产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财产受让对象;
②财产的种类、特征、数量、价值、转让价格及受让对象。
(10)采用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手段的具体情况:
①隐瞒、转移、销毁或伪造、变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
②凭证和资料的种类、特征、数量。
(11)为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的具体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的原住址及联系方式、常住地址的具体地址,犯罪嫌疑人在常住地址居住的期间;
②犯罪嫌疑人中断联系后具体的活动轨迹,如途径的地点。
(12)为逃避债务而逃往国外、境外的具体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出国(境)的时间、地点(口岸)、方式(正常出境、偷渡出境);
②犯罪嫌疑人出国(境)后具体的活动轨迹(途径的地点)。
(13)违反人民法院下达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的具体情况:
①限制高消费令下达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
②高消费、挥霍金钱的时间、地点、方式(现金消费、挥霍;通过信用卡、支付宝等载体消费、支付);
③消费、挥霍金钱的数额。
(14)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义务的具体情况:
①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协助义务;
②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间、地点;
③犯罪嫌疑人与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及执行标的的关系;
④拒不执行的方式(强行霸占、使用执行标的,拒不交出执行标的)。
(15)采用煽动或指使他人围攻、扣押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装备等妨碍执行手段的:
①妨碍执行的时间、地点、手段(打砸执行工具、撕毁执行文书等)及作案工具;